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伪造学历证书应聘工作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
更新时间: 2009-8-8   来源:   点击数: 714

    王某利用伪造的学历证书获取了用人单位浙江温州某A公司的信任,但其应聘上岗后,工作能力受到公司领导怀疑。公司在知晓其应聘时提供了伪造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后,终止了与其的劳动合同。然而,王某却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。永嘉县法院一审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后,王某不服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。近日,温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,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实体处理得当,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至此,历时一年之久的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。

    2008年,温州某A公司在浙江省永嘉县人才市场张贴招聘广告,招聘包括研发工程师在内的许多岗位的人员,其中对研发工程师的要求为:机械专业、大学毕业、工程师职称、3年以上阀门研发经验。

    2008年3月19日,王某来到该A公司应聘研发工程师一职,在填写应聘表时,王某在文化程度一栏中填上“本科”、在职称一栏中填上“中级”,在教育经历栏中填上“1986年6月至1990年7月在陕西机械学院学习机械设计、制造专业”。

    公司审查了王某的应聘表和有关学历、职称等证件后表示满意,遂于2008年3月20日与王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合同中载明:王某从事技术工种;合同期限为3年。试用期限自2008年3月20日起至2008年4月19日止,试用期内月工资为5000元。

    合同签订后,王某开始在该A公司上班。可是上班不到一个月,公司管理人员即对其学历产生怀疑,因为其理解能力不佳。随后对其作出“试用期考核不合格”依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书的决定。应王某要求,双方于当日结算工资。

    2008年5月5日,王某以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,向永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。仲裁委员会以王某利用伪造的学历证书和职称与该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作出裁定,驳回王某的申诉请求,并要求王某于裁决书生效后3日内返还A公司工资款1569元。王某不服裁决,于2008年7月16日向永嘉县法院提起诉讼。

    庭审中,A公司申请对王某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进行鉴定,法院要求王某于同年9月25日前提供该两份证据原件,王某逾期未提供。

    法院认为:A公司主张王某应聘时提供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均系伪造,并向本院提供了校方出具的证明(证明王某学历证书是虚假的),且在庭审中要求对王某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原件进行鉴定,而王某既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,也未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提供学历证书和职称原件,因此王某应承担不利的后果,即王某在应聘时提供给A公司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是虚假的。王某利用伪造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,使公司误认为王某符合应聘条件,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,王某的行为构成欺诈,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。法院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至终无效,无须解除。故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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